房财经网 11月26日,阳光100发布了联交所对其及8名董事进行纪律行动的公告。
2019年,一家金融机构向阳光100介绍一个对若干有财困的人士放贷的机会。该等人士本身是其他最终借款人的债务债权人,有关债务由最终借款人以若干物业及股权作为抵押。该等人士拟以这些债务的应收账,作为新贷款申请的抵押品。
2020年和2021年期间,阳光100向若干借款人发放三笔贷款。在阳光100看来,如果最终借款人违约,其可获得于北京一处物业的抵押品机会。并且在此之前,阳光100已有类似的交易成功经验。
初期贷款并无固定还款期限,借款人须于阳光100发出书面要求后的三天内偿还贷款。当时贷款本金共10.5亿元,占阳光100的净资产少于2%。
尽管阳光100董事知悉借款人因财务信誉不佳带来的重大风险,但他们并没有在初期贷款发放前做出充分的尽职调查。
2022年11月,阳光100向其中一名借款人发放第四笔贷款,致使有关贷款的总本金为11.1亿元。阳光100并没有遵守有关规定,就此事件进行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
阳光100易小迪和范小冲是负责尽职调查及有关交易的执行董事。
最终,借款人未能还款,导致阳光100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分别就有关贷款做出亏损拨备1.545亿元、1.902亿元、2.752亿元,合计6.199亿元,占有关贷款本金总额的55%。
在违约事件发生后,阳光100就相关事项提起诉讼,目的是获得上述北京一处物业。于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法院已经做出相应判决。
除上述事件外,联交所还发现阳光100于2022年两次提供财务资助,一项属须予披露交易,另一项为关联交易。
但阳光100均未在第一时间进行披露,而是在2023年9月20日的三份公告中补充披露。阳光100承认其内部监控存在缺陷,并已采取多项补充措施。
由于没有就有关贷款保存适当的账册及记录,阳光100自2021年至2023年的全年业绩公告和中期业绩报告,也受到影响尚未刊发。
总体而言,阳光100因内部监控缺失,违反了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14及14A章。相关董事未能确保阳光100设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负有主要责任。
对此,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决定施加纪律行动申明所载的制裁及指令。
对阳光100进行批评;对执行董事兼主席易小迪、执行董事兼副主席范小冲谴责;对非执行董事范晓华、王功权,独立非执行董事顾云昌、黄博爱、李春平,前独立非执行董事王波给予批评。
相关董事须完成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24小时培训,当中包括一下内容各至少3小时:董事职责;《企业管制守则》;《上市规则》第13、14及14A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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