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经讯 4月30日,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裁判文书,身份为原告。被告:深圳市水产公司。
据判决书显示,驳回原告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7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中海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海地产隶属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979年创立于香港,法定代表人: 张智超。由中国海外兴业有限公司持股100%。该企业有裁判文书记录119条,案件总金额为1696.59万元,企业作为被告的文书占比83.87%,涉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最多,有行政处罚记录2条,罚款总金额为269.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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