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财经讯 4月30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裁判文书,身份为被告。案号:(2021)云01民初342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据判决书显示,一、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5亿元,支付截止2021年6月19日的利息2460509.74元,并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975%的标准支付以本金1.35亿元为基数计算的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蓝光滇池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上述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2021)金堂县不动产证明第0××3号、第0××4号、第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土地就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90年。经营范围:企业投资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企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市场物业管理。该公司由杨铿持股95.04%,张焕秀持股4.96%。 该企业有失信记录4条,未履行数量4条,被执行人记录68条,被执行总金额540872.31万元,有限制高消费记录8条。涉及司法案件1128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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