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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授出认可令,中梁控股不再受因清盘呈请无法转让股份困扰

房财经 ·

2023/03/08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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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财经网 3月8日,中梁控股发布公告称,香港高等法院于2月23日授出认可令,其中包括,自呈交呈请日起,中梁控股所有已发行股份转让(以已经缴足或入账列为缴足为限),将不因根据中梁控股(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而无效,尽管呈请已呈交。

2022年1月21日,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就中梁控股本金约1865万美元尚未偿还的2022年5月到期8.8%优先票据,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一份清盘呈请。

根据香港法令第32章公司条例第182条,如果中梁控股最终因呈请而清盘,于发起呈请的日期,即2022年11月21日后,对中梁控股财务的任何处置,以及股份转让或股东地位变化,依据香港法律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

前两月,中梁控股累计合约销售76.8亿元,较上年同期148亿元,下滑48.11%;累计合约销售面积78.7万平方米,较上年同期146.5亿元,减少46.28%;平均销售价格9800元/平米,上年同期为10100元/平米。

而在稍早前的2月17日,中梁控股对外发布了境外债务整体解决方案的公告。

中梁控股当时称,其一直与境外优先票据及其他境外债务的若干持有人,进行沟通与建设性洽谈,力求就本金总额为11.8亿美元的境外债务,制定整体解决方案。

其初步解决方案将包括对未付境外票据及利息,通过单个或多个的新优先票据,或新优先票据与新可换股票据组合重组,将债务到期日延长,最多不超过4年。新优先票据将在重新拟定的期限内,分期偿还本金,而新可换股票据,占新优先票据和新可换股票据合计本金,不超过20%。

此外,减少现金利息及实物支付利息的缓冲期限,以便中梁控股恢复流动性。目前考虑实物支付利息缓冲期限,不超过新票据的首12个月,之后将以现金方式支付此类利息。向同意方案的债权人,支付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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